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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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李明翰 被告 沈恒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李明翰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 沈恆毅 與訴訟代理人則以:如答辯(一)狀所載。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