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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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3號原告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1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黃珮茹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