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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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6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瑞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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