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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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賴雪瓊
段5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貳佰貳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年月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累計消費記帳155,220元正未給付,其中155,220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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