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73號抗告人乙○○○
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本院96年度票字第5702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裁定不符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記載抗告理由,於法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