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