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7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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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702號聲請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