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311號聲請人 鄭錫欽 法定代理人 李美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章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正本(未核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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