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5.8.24-95.9.20│95.10.12│95.10.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656號│96年度偵字第656號│96年度偵字第65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易字第1319號│96年上易字第1319號│96年上易字第1319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30│96.10.30│96.10.3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上易字第1319號│96年上易字第1319號│96年上易字第1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30│96.10.30│96.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備註│026號(99年執更字第2012│026號(99年執更字第2012│026號(99年執更字第2012│││號)附表編號1-7號定應執│號)附表編號1-7號定應執│號)附表編號1-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9.12│96.5.29│95.3、4月間起-95.5.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010號│97年度偵字第8726號│96年度偵字第1170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2050號│96年中簡字第1817號│96年上訴字第28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31│97.6.3│97.1.15│├─┼──────┼───────────┼───────────┼───────────┤││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448號│97年度中簡字第1817號│96年度上訴字第28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24│97.06.30│97.1.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0│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備註│10號(99年執更字第2012│705號(99年執更字第2012│74號(99年執更字第2012│││號)附表編號1-7號定應執│號)附表編號1-7號定應執│號)附表編號1-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原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原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8月至96.1.24│95.12.22日後之某日│││││96.1.24日後兩星期內之│││││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1704號│96年度偵字第1170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2874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5│99.6.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2874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5│99.06.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32│臺中地檢│││備註│74號(99年執更字第2012│99年度執字第7831號││││號)附表編號1-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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