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7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胞弟,由於雙方鮮少往來,不知其前順位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惟聲請人不願繼承,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經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嘉義市○區○○里○鄰○○○路○○○號4樓,嘉義市東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8年3月2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惟依聲請人所提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除被繼承人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長子 周光元 已拋棄繼承外,另有因參子周添財死亡而由其子女 周鴻昀 、 周鴻儀 代位繼承,及肆子 周煌元 等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尚未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8年度繼字第359號拋棄繼承民事卷核閱無誤,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民事紀錄科查詢,亦無乙○○之其他繼承人拋棄或限定繼承,有查詢表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為次順位之繼承人,尚無繼承權,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秀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