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自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八號
自訴人戊○○自訴人丁○○被告己○○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 右列 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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