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六號
原告乙○○被告新竹縣議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佳衡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劉雅萍 律師 廖靜宜 住新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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