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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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
國民選任辯護人謝宗翰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