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告 賴世鐸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躍華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