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46號原告 賴淑換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昆豪蔡華珍 、蔡華怡、 蔡華詩蔡華吟洪長利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732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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