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21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秋芹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游秋芹發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4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93,475元,應繳裁判費1,006,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6,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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