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98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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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9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易字第119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157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邱忠義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家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計零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許家誠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9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99年
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許家誠前①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5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緝字第46號及100年度毒偵字第8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10
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竹簡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三)詎許家誠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
101年10月1日晚上11時許,在其友人位於新竹市○○路某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後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通緝,為警於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號前緝獲,並在其身上扣得其所有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共計0.52公克),遂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