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2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伊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宛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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