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00號
原 告 陳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秋茂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00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3平方公尺×8,700元=26,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