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月英 間返還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