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99號
原   告  宋玟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邱建隆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