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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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36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曾傳修
許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20日以108年度桃補字第5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
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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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