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叄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叄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東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