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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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2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叄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叄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