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5,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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