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3中有關未清償金額「1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淑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