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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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八號
被告乙○○具保人丙○○
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丙○○、甲○○先後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各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交保候傳。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上開保證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