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聲請書誤載為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七月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復因違反菸酒管理法(聲請書誤載為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南投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七一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參月,復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