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一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三六號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參年壹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四號原判決撤銷,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判決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因該員逾期未至該署報到,經訪視並告誡三次均無效果,現已行方不明,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情節重大,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前開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