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1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傳郁 兼法定代理人 楊孔彰
黃秀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柏緯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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