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00號具保人 賴錫儒 被告 卓釗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錫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法院應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已將被告釋放。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可參,顯有逃匿之事實,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