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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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劉銘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253號│股票│1│1│面額新臺幣││││││││貳萬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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