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911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怡蓁 即 曾英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8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