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9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96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汪世豪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汪世豪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板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上開第三人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