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廷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前,先以「 馮主君 」之假名在交友軟體探探上結識甲○○,再改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嗣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式向甲○○施用詐術,致甲○○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04,500元至丙○○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丙○○再指使不知情之 陳卉衫陳美珍 (均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提領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以此方式致無從追查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丙○○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程序及有關傳聞法則證據能力之限制,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所拘束。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
7頁、第66頁),並有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以擔保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至告訴人甲○○指稱:我與被告交往1個多月,自110年6月8日
起匯款,是用ATM轉帳或電子支付方式,也有請友人代為轉匯;因為被告一直要我匯錢投資,我又直接要他還錢,一直匯出又匯入,才會有很多筆出入匯款資料等語(偵8991卷第71頁),參以被告供稱:我當初是先跟告訴人在一起,之後才講到投資的事;我也有把錢匯還給告訴人等語(偵8991卷第62頁反面、第63頁反面、本院卷第60頁),堪認被告與告訴人確實有相互匯款之情形。惟匯款背後之原因不一,告訴人所稱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內超出犯罪事實欄所載304,500元之其餘款項,並未經檢察官起訴認定屬於被告詐欺告訴人之所得,卷內亦無證據足以佐證被告有在附表所示時間以外之其他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施用詐術,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另行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內,從而,尚無法僅憑客觀金流逕認告訴人匯入相關帳戶之款項均為本案被告之詐欺所得,或被告是為了取信告訴人以利遂行本案詐欺犯行,或出於返還本案詐欺所得之目的而另外匯款至告訴人之帳戶。是本件被告詐欺告訴人之所得款項,仍應以起訴書所載即附表所示之金額共304,500元為準,併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
效施行,修正後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且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詐欺告訴人甲○○匯款至被告指定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後,被告復指示不知情之證人陳卉衫、陳美珍將上開詐得款項以提領或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之方式,製造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犯罪偵查者難以查獲該犯罪所得實質流向,達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而構成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詐欺告訴人並移轉詐欺所得之行為,均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證人陳卉衫、陳美珍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金
融帳戶,並指示其等提領、轉帳詐欺所得,以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流向之洗錢目的,為間接正犯。
㈤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審判中坦承其前開一般洗錢之犯行(本院卷第57頁、第66頁),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賺取錢
財,竟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取告訴人財物,更利用不知情之第三人協助被告移轉犯罪所得,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考量被告前有多次詐欺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據,素行難認良好。又被告本次詐欺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物達304,500元,可知告訴人受有相當財物損失,被告復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尚非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審判中自陳大學肄業,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從事市場銷售,月薪約30,000元至40,000元(本院卷第68頁至第6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宣告前2條(即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又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㈡查本件告訴人遭詐欺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內之款項共304,500
元,未經扣案,且被告就上開款項均具備實質管領支配權,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如附表所示證人陳卉衫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
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及證人陳美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雖均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未經扣案,且業經警方通報列為警示帳戶,無從再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使用,而欠缺宣告沒收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苡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入銀行帳戶及金額(新臺幣)卷證出處1甲○○被告自110年6月8日凌晨2時53分前某日起,於告訴人甲○○右列匯款時間以前,在桃園市中壢區地址不詳之租屋處,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可獲利,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110年6月8日凌晨2時53分許匯款6,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⒈告訴人警詢之指訴(偵8991卷第70頁至第72頁、第73頁至第75頁)⒉證人 陳卉杉 、陳美珍之證述(偵8991卷第9頁至第11頁反面、第141頁至第145頁;偵8991卷第42頁至第43頁反面、第141頁至第145頁)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鎮分行111年3月10日合金平鎮字第1110000613號函暨其所附之帳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偵8991卷第13頁至第22頁反面)⒋臺灣銀行板新分行111年3月8日板新營字第11100007201號函暨其所附之帳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偵8991卷第23頁至第34頁)⒌台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偵8891卷第35頁至第39頁)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63號函暨其所附之帳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偵8891卷第45頁至第59頁)⒎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8891卷第95頁至第103頁)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8891卷第104頁至第105頁)⒐告訴人匯款單據(偵8891卷第89頁至第94頁)⒑平鎮分局偵查隊偵辦「陳卉衫」詐欺案一覽表(偵8991卷第4頁至第6頁)⒒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8991卷第76頁至第78頁)⒓告訴人匯款明細表(偵8991卷第79頁至第88頁)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中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8891卷第106頁)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中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8891卷第107頁)⒖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2116號不起訴處分書(甲○○)(偵8716卷第41頁至第42頁)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0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偵8716卷第43頁至第45頁)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8891號不起訴處分書(陳卉杉、陳美珍)(偵8716卷第47頁至第50頁)2110年6月8日凌晨4時3分許匯款4,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110年6月8日中午12時19分許匯款1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10年6月8日下午1時33分許匯款4,5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110年6月9日下午4時59分許匯款5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110年6月9日下午5時1分許匯款1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110年6月9日下午5時15分許匯款1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110年6月10日晚間8時42分許匯款2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110年6月10日晚間10時45分許匯款1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1日晚間6時36分許匯款25,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2日晚間10時58分許匯款2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3日下午2時36分許匯款1,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3日晚間9時48分許匯款1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4日凌晨2時18分許匯款1,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6日凌晨0時26分許匯款1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7日晚間10時2分許匯款18,000元至證人陳卉衫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7日晚間11時56分許匯款1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0日下午1時9分許匯款5,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6月10日下午1時44分許匯款5,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2日晚間9時23分許匯款3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4日下午5時36分許匯款30,000元至證人陳卉衫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7月3日晚間10時25分許匯款15,000元至證人陳美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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