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清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玖公克),沒收銷燬。
扣案吸管壹支、燈泡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年度毒偵字第28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029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扣案吸管1支、燈泡1個,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經被告供陳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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