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18號聲請人 廖雯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