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旭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旭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重新核算結果,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230號函核准假釋,嗣因另接獲執行指揮書,刑期變更為3年2月,經重新核算後,仍符合刑法第77條之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26241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112年1月12日南所輔字第1120000625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2624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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