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李豐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靜娟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9日以王靜娟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惟相對人已於111年12月3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相對人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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