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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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王銘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緩││雲││雲│││││││││期刑│1│林│偵1│林│虎4│4│同│上│5│執更6│││徒未││地│5│地│簡6│││││7││盜│刑經││檢│9│院││││││9│││三撤││││││││││2│││月銷│││││││││││├──┼──┼────┼─┼────┼─┼───┼────┼─┼───┼────┼────┤│妨│有一│一月上│臺│偵1│臺│上7│5││││執0││害│期月│旬│中│1│中│訴5││同│上│5│4││性│徒││地│8│高│3│││││1││自│刑││檢│9│分││││││6││主│三││││院│││││││││年│││││││││││└──┴──┴────┴─┴────┴─┴───┴────┴─┴───┴────┴────┘
右受刑人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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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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