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О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柒││台││台││││││││期月││中│8│中│2│││││││徒│44│地│偵2│地│易8│5│同│上│6││盜│刑││檢│7│院│7│││││││││署│6││2│││││├──┼───┼────┼──┼─────┼─┼───┼────┼─┼───┼────┤│毀│有肆││台││台││││││││期月││中│9│中│3│││││││徒││地│偵0│地│易5│78│同│上│8││損│刑││檢│9│院│1│││││││││署│8││3│││││├──┼───┼────┼──┼─────┼─┼───┼────┼─┼───┼────┤│偽│有壹││台││台│││最││││造│期年││中│偵4│中│上3││高│台6│││文│徒貳│3│地│2│高│8│73│法│8│││書│刑月││檢│緝8│分│訴8││院│上9││││││署││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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