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國偉 、 周世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萬伍仟柒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