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偉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391號、99年度執字第4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偉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劉偉漢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1之罪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11月14日凌晨1時許」,編號2之罪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8月27日凌晨1時25分許」,編號3之罪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8年8月27日凌晨1時55分許」,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雨呈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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