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5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26號原告長江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
陳國雄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兼送達代收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5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5年6月8日下午15時00分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玫君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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