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98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古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徐國雄 、古維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明文規定。執票人於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際,除對本票發票人外,其餘如本票背書人、保證人等票據債務人,均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本票裁定而對其強制執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票一紙,票號為020737,該本票票面明確記載相對人徐國雄為本票保證人,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徐國雄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次按,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本票附表:96年度票字第2986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95年8月30日│510,985元│96年1月27日│96年1月27日│0二0七三七│││1│││││││└─┴───────────┴─────────┴───────────┴───────────┴────────┴──┘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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