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6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簡字第3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有關規費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簡字第0036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乙○○(主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有關規費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本院94年度簡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
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第二庭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清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