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681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葉庭歡
債務人 蘇建全
債務人 邱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蘇建全之保險等資料,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併為強制執行。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為嘉義縣,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