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蔡瑜真 律師 楊惠雯 律師被告大日穩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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