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徐嘉偉
徐嘉興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被 告 陳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明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59號
原 告 徐嘉偉
徐嘉興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被 告 陳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竹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