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同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因聲請人身無恆產,又失業找不到工作,生活窮困,實無
資力負擔訴訟費用,且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申請法律扶助撰狀,經該會審核通過獲准;另聲請人之請求
,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茲檢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台南
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財
產所得資料核閱之結果,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復
經本院調取本院102年度竹北勞簡調字第1號請求給付薪資
事件卷宗,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竹北簡易法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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