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65號聲請人同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泳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